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尼勒克县2026年天然水域禁渔公告

发文机关
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
成文日期
2026-01-26
来源网页发布
2026-01-27
效力状态
待核实
来源类型
正式文件
关联条目最近核对
尚无核对日期
适用行政范围
以官方原文为准,目录归属不代表法律适用范围
原文范围
尼勒克县所有天然水域,另对喀什河河域列明受保护土著鱼类;非新疆全自治区。
年度
2026年度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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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文

尼勒克县2026年天然水域禁渔公告

全县广大人民群众:

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渔业资源、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,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伊犁河水系禁渔期为每年2月15日至5月31日,通知如下:

一、禁渔时间:2月15日零时至5月31日止。

二、禁渔范围:尼勒克县所有天然水域。

三、禁渔期间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期内捕捞、垂渔或者销售渔获物;严禁单位、个人,全年在尼勒克县喀什河河域对斑重唇鱼(国家二级保护鱼类)、新疆裸重唇鱼(自治区一级保护鱼类)、伊犁裂腹鱼(自治区二级保护鱼类)进行非法捕捞活动。禁止捕捞、收购、运输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、植物苗种、怀卵亲体;非法捕捞、收购、运输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、植物苗种、怀卵亲体的,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及非法所得,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在禁渔期内垂钓的,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具、渔获物,并处渔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;

1.对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的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依法按照规定进行处罚;拒绝、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偷窃或者破坏渔具、渔船、渔获物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>办法》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2.举报电话:0999-4627543

手机:13319995173

特此通告

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

2026年1月26日

来源与说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