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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、瓯江、椒江、甬江、苕溪、运河、飞云江、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

发文机关
浙江省农业农村厅
文号
浙农渔发〔2022〕3号
成文日期
2022-01-25
来源网页发布
2022-01-28
效力状态
待核实(缺:文件自身有效期未核查;政府网站现行有效正面证据;本年度尚未核查是否有新通告)
来源类型
正式文件
本站最后核对
尚无核对日期
适用行政范围
以官方原文为准,目录归属不代表法律适用范围
原文范围
规定浙江省苕溪、京杭大运河流域实行全年禁渔,钱塘江、瓯江、椒江、甬江、飞云江、鳌江六大流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实行春季禁渔,期间禁止除娱乐性游钓外的所有作业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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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:002482306/2022-00039有效性:有效
发布机构:省农业农村厅生成日期:2022-01-25
文件编号:浙农渔发〔2022〕3号统一编号:ZJSP65-2022-0003

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、瓯江、椒江、甬江、苕溪、运河、飞云江、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

2022-01-28 15:36:16

信息来源:省农业农村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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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,养护水生生物资源,保护生物多样性,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《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我省决定自2022年起实行钱塘江、瓯江、椒江、甬江、苕溪、运河、飞云江和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。现通告如下:

一、钱塘江流域禁渔期制度

(一)禁渔区。

120°50′19.36″E,30°19′08.53″N与120°53′45.12″E,30°13′09.50″N连线以上的钱塘江干流(含南北支源头);以及江山港、灵山港、新建溪、金华江、东阳江、武义江、永康江、分水江、渌渚江、葛溪、大源溪、壶源江(壶源溪)、浦阳江、曹娥江、开化江。

(二)禁渔期。

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。

(三)禁止作业类型。

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。

二、瓯江流域禁渔期制度

(一)禁渔区。

120°45′04.32″E,28°00′01.77″N与120°45′04.32″E,27°58′53.36″N连线和120°47′05.35″E,28°01′04.73″N与120°46′43.40″E,28°00′41.71″N连线以上的瓯江;以及龙泉溪、大溪、小溪、小安溪、楠溪江、好溪、宣平溪、松荫溪、鹤溪、菇溪、乌牛溪。

(二)禁渔期。

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。

(三)禁止作业类型。

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。

三、椒江流域禁渔期制度

(一)禁渔区。

121°27′00.64″E,28°41′40.66″N与121°27′00.69″E,28°41′11.55″N连线以上的椒江;以及灵江、永安溪、永宁江、始丰溪、义城港、大田港。

(二)禁渔期。

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。

(三)禁止作业类型。

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。

四、甬江流域禁渔期制度

(一)禁渔区。

121°43′25.40″E,29°57′46.12″N与121°43′40.49″E,29°57′39.72″N连线以上的甬江;以及姚江、最良江、候青江、奉化江、县江、鄞江、四明江、东江、剡江。

(二)禁渔期。

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。

(三)禁止作业类型。

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。

五、苕溪流域禁渔期制度

(一)禁渔区。

120°07′56.71″E,30°56′35.93″N与120°08′07.69″E,30°56′32.52″N连线以上的苕溪;以及东苕溪、西苕溪、南苕溪、北苕溪、中苕溪、余英溪、合溪新港、小梅港、大钱港、罗溇港、幻溇港、濮溇港、汤溇港、杨家浦港和夹浦港。

(二)禁渔期。

全年。

(三)禁止作业类型。

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。

六、运河流域禁渔期制度

(一)禁渔区。

京杭大运河干流浙江段。

(二)禁渔期。

全年。

(三)禁止作业类型。

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。

对大运河遗产区等水域已有规定的,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
七、飞云江流域禁渔期制度

(一)禁渔区。

120°35′21.87″E,27°48′09.58″N与120°35′20.30″E,27°47′46.56″N连线以上的飞云江;以及泗溪、玉泉溪、金潮港。

(二)禁渔期。

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。

(三)禁止作业类型。

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。

八、鳌江流域禁渔期制度

(一)禁渔区。

120°31′07.20″E,27°35′29.50″N与120°31′05.11″E,27°35′21.42″N连线以上的鳌江;以及沪山内河、萧江塘河、横阳支江、江南河网、怀溪。

(二)禁渔期。

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。

(三)禁止作业类型。

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。

九、其他事项

(一)以上水域中已经实行禁渔的,叠加执行相关禁渔规定。

(二)各地可根据实际,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,制定更严格的禁渔规定,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。

(三)本通告规定的江海交汇禁渔界线向海一侧的水域,统一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。

(四)禁渔区和禁渔期内,因科学研究等需要采捕渔业资源的,以及增殖渔业利用的,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。

(五)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相关规定,规范娱乐性游钓管理。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。

十、实施时间

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浙江省农业农村厅

2022年1月25日

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、瓯江、椒江、甬江、苕溪、运河、飞云江、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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