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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石台县天然河流渔业资源管理的通告

发文机关
石台县人民政府
文号
石政〔2023〕9号
成文日期
2023-03-15
来源网页发布
2023-03-17
效力状态
待核实(缺:文件自身有效期未核查;政府网站现行有效正面证据;本年度尚未核查是否有新通告)
来源类型
正式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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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行政范围
以官方原文为准,目录归属不代表法律适用范围
原文范围
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为石台县天然河流禁渔期,禁渔水域包括秋浦河、清溪河、黄湓河石台县段及其支流,禁渔期内禁止含垂钓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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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文

石政〔2023〕9号

为加强秋浦河、清溪河、黄湓河等天然河流石台县境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,实现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》、《安徽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>办法》、《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》、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》等有关规定,现通告如下:

一、4月1日至9月30日为我县天然河流禁渔期,禁渔水域包括秋浦河、清溪河、黄湓河石台县段及其支流。在禁渔期内禁止含垂钓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;禁止携带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、器具、有毒物质进入禁渔水域;全县各集贸市场、流动摊贩及餐饮行业严禁收购、销售、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。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自觉拆除河道内所有捕捞网具、钓台,一经发现将依法强制清除。

二、在禁渔期结束后的天然水域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,且严禁使用“电、毒、炸”等禁用方法及禁用渔具进行捕捞。

三、违反上述规定的,由县农业农村、公安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四、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由公安机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五、禁渔期内,倡导文明用餐,自觉拒食小河鱼,共同保护野生渔业资源。

六、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。(举报电话:6020806、110)。

石台县人民政府

2023年3月15日

来源与说明